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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理公司的 员工离职管理标准

Q/GLGS-213-004-2020


集团管理公司的

员工离职管理标准


2020-07-01发布                                          2020-07-01实施

Q/GLGS-213-004-2020

   

为满足建立管理标准体系的要求,根据GB/T15498《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的要求,两公司相关人员会议讨论并同意制定本管理标准。各会议参会人同意本制度后签订《企业标准会审批表》,公布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与各参会人员且适用于两公司其他人员。

本制度所陈述的集团管理公司是指: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两个公司,本规定中也可以描述为:两公司、各公司、公司等。

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系相互独立的法人。

本标准20200701日首次发布。


管理公司企业标准

                                                                        Q/GLGS-213-004-2020

员工离职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规定涵盖了两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职责、管理内容、管理流程等。

本规定适用于两公司员工离职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冲突

    本版本文件与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定义和术语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主动辞职:因员工主动向两公司提出辞职。

3.2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情形。

3.3自行脱岗:又称自行离职、失联等,是指出现不辞而别情形的;

3.4开除/单位主动解除:是在合同期限内,两公司主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3.5协议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情形。

3.6两公司所有岗位、级别从高级别到低级别依次划分: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担任)级,公司副总级、总监级、副总监级、部门经理级、部门副经理级、普通员工。

4 管理、职责和权限

4.1 两公司关于本制度的管理与落实

         4.1.1本管理制度进行档案管理。

4.1.2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合肥格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员工遵照本制度执行。

4.2 两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事务

         4.2.1两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是两公司的人员输入端口、岗前培训端口、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端口。

4.2.2两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离职人员离职材料的办理、社保的停办、失业金材料的缴纳等相关手续。

4.2.3负责对各部门的人员离职管理进行合法、合规性解答。

4.2.4负责离职人员档案的管理、移交,以及相关离职文书的送达。

4.3 用人部门

        4.3.1负责与人资部门对接,就离职人员离职方式进行确认。

        4.3.2涉及到员工失联、员工违法违纪、单位拟定主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等情形的,听取人力资源部

门的意见和建议。

4.4 离职审查制度

4.4.1两公司实行离职前置审查制度,即离职人员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

4.4.2两公司实行双重前置审查制度,即由审查负责人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交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合法、合规性意见,根据审查制度最终交由人力资源部执行。单部门/单人意见,人力资源部不得执行。

4.4.3公司副总级、总监级、副总监级离职审查交由法务部审查、与人力资源部汇总意见后交由法定代表人审批,交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4.4.4公司部门经理级、部门副经理级、普通员工离职层交分管的公司副总经理审查,与人力资源部汇总意见后交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4.4.5各部门审查须填写《审查意见表》,最终由人力资源部执行后存档备案。

4.4.5员工主动离职、公司解聘、合同终止、协议解除等情形,皆应按照审查制度执行。

4.5 主动离职的流程

4.5.1员工主动离职应当填写《离职申请表》,并注明离职原因。

4.5.1员工主动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由单位主动依法发放补偿金。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补偿金。

4.6 合同到期终止的流程

4.6.1合同到期不聘用,由审查责任人与人力资源部审查出具意见,甄别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聘用的原因。

4.6.2审查后,公司以不低于原待遇挽留而员工不愿意续签合同的,不予发放补偿金;公司不愿意保留原待遇续签的,依法发放补偿。

4.6.2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到期后不再合作的,另行甄别判断处理。

4.7 自行离职的流程

4.7.1自行离职、失联、脱岗的员工,由所在部门的直接总监以及以上领导安排电话、上门查访等方式确人该相关离职原因的状况。

4.7.2自行离职、失联、脱岗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催告。催告应当多形式、多次进行。若无法及时催告,也无法联系到其家属、亲属、朋友的,应当到派出所报备。

4.7.3非公司原因导致的员工自行离职、失联、脱岗,由人力资源部实施30天的“关注期”.

4.8 协议解除的流程

    4.9.1协议解除的双方签署《协议书》或者相关协议。

    4.9.2协议内容涉及增加公司责任的,应当交由法务部且由法定代表人核定后予以签订。

    4.9.3协议解除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由人力资源部实施。

4.9 开除/单位主动解除流程

4.10.1公司拟定主动解聘公司副总级、总监级、副总监级人员的,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拟定解聘员工三方现场进行沟通,人力资源部应当以沟通结果形成解聘或者不解聘书面意见后报送给拟定解聘员工。拟定解聘员工对拟定解聘或者拟定不解聘的意见有异议的,有权以书面形式将异议提交给法定代表人进行复核,由法定代表人裁定后交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4.10.2公司主动解聘部门经理级、部门副经理级、普通员工的,须由分管的公司副总级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拟定解聘员工三方现场进行沟通,人力资源部应当以沟通结果形成拟定解聘或者不解聘书面意见后报送给拟定解聘员工。拟定解聘员工对解聘或者不解聘意见有异议的,有权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层报提交给分管的公司副总经理进行复核,由分管的公司副总经理进行裁定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实行。

4.10.3公司主动解聘员工,应当听取公司法务部或律师建议。

4.10.4 公司最终决定辞退员工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其下发《解聘决定书》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未下发《解聘决定书的》或者《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不视为解聘,员工不得离岗、离职。

4.10.5公司主动解聘员工,应当由人力资源部实施,停止社保缴纳、向解聘员工出具《解聘决定书》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配合为其办理失业保险。

5 离职纪律

      5.1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如员工故意违反劳动(工作)纪律或消极怠工,或因失职、渎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2员工未妥善办理离职手续,或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公司无法补充人员,或者导致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员工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由员工承担。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离职人员在离职后的两年内,经追查发现所移交的财物有亏空或存在欺瞒舞弊等事实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代办人、接收人、交人、部门负责人有知情不或在工离续办程中存在任何失行的,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5.4离职人员违反相关保密协议约定的,公司有权根据保密协议有关规定要求赔偿损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公司将通过司法程序起诉解决。

后附:部分版本附件,可参照使用





文章分类: 企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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